云南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云南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审计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机关、审计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资金缴库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3-05-12  关注量:970  喜欢(766)

各地、州(市)财政局、审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加强财政、审计监督,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现就财政机关、审计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及应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缴库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财政法规和审计法规的规定,加强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的规定进行评价、定性和处理、处罚。

  二、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检查和审计中查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追缴税款、滞纳金的,应将检查、审计决定书或审计决定执行函抄送有关税务机关,并责成被检查、审计单位向有关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根据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的决定书或审计决定执行函,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收缴入库、并在收到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的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回复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在税款、滞纳金入库后15日内将入库凭证复印件送财政机关、审计机关。

  三、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检查和审计中,一般不检查、审计当年度的税收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对财政机关、审计机关查(审)出的因税收违法行为应追缴的税款、滞纳金,应依法征收入库,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征收入库的,应按照税法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被检查、审计的单位不按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的决定书缴纳税款、滞纳金的,可依法采取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四、财政机关、审计机关依法查出并按上述要求入库的税款、滞纳金,应视同财政机关、审计机关依法检查、审计的正常收缴款。在半年和年终由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凭检查、审计决定书和税务机关出具的入库凭证复印件等相关依据与同级财政国库部门办理认证手续。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2、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灾区重建征占用林地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示范项目的通知

4、关于印发《生育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

5、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世博园税收纳入正常征收管理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审计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机关、审计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资金缴库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