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云南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

更新时间:2003-08-28  关注量:1084  喜欢(21)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结合云国税发[1999]33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销货物或发生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支付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一)取得非承运单位开具或代开的运费发票;

  (二)取得由货运中介机构开具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三)实行"一口价"的集装箱运费。

  "一口价"集装箱运费是指铁路货物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以及各种发、到站运杂费的计价总和,上述各种费用在铁路货票上不单列反映。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基层主管国税机关申报运费进项税额抵扣,凡没有购(销)货物发票或不能提供应税劳务有效票据以及票证章戳不齐全的,不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运费结算单据的各项内容填写不实以及与购(销)货物发票或提供应税劳务有效票据的各项内容不符的,不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基层主管国税机关在审核运费抵扣时,必须严格按规定审核后,才能批准抵扣。

  四、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的,改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国务院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2、关于开展2012年度文物拍卖企业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3年第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5、陕西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