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云南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废旧物资购销凭证加强增值税政策管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3-09-08  关注量:758  喜欢(474)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废旧物资购销凭证抵扣及增值税政策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现根据现行税收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我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进行资格认定,才能按规定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确认,以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核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为依据。

  本通知所指"废旧物资"是指生产、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丧失其原有使用价值及功用的废弃物品。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收购废旧物资,必须使用《云南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销售废旧物资,必须开具《云南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销售发票》)。

  三、工业企业向单位或个人收购废旧物资,销货方无法开具《销售发票》的,须自行开具《收购发票》作为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四、工业企业向省内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购买废旧物资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必须是《销售发票》,其不能再为自己开具《收购发票》,否则不予抵扣;向省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购买废旧物资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为省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的由国税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

  五、工业企业申报抵扣废旧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向基层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工业企业申报抵扣废旧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表》(见附件,根据表样企业自印),经基层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予以抵扣;否则,一律不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除经营废旧物资外,还经营其他非免税货物的,须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免税废旧物资销售额的,对其销售的废旧物资按规定应予以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七、工业企业收购废旧物资,收购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基层主管国税机关有权按当地市场同类废旧物资收购价格确定其收购价格,据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八、使用《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时,各项内容、各联次的填写须真实、齐全、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填开,票面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或账面金额一致,购进量与入库量相符,才能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否则,不予计算扣税。

  九、上述两种发票的管理严格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8号)规定执行,即:发票由省局征管处安排给省国税印刷厂统一印制,各地、州、市、县国税局征管部门负责领、发管理。购、销发票各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发票联,收款方(购买方)收执:第三联抵扣联,收购方(购买方)计算扣税凭证;第四联记账联,收购方(购买方)记账凭证。

  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收购废旧物资的工业企业须向当地基层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领购和使用上述两种发票。企业凭发票领购薄向基层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销售发票》。

  十一、基层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申请领购发票时应严格审批,限量发售和验旧售新,否则,不予售票。

  十二、上述发票一律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否则一律视为无效凭证,不予免征增值税或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陕西省强制戒毒条例

3、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 

4、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

5、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4号通告要求做好不合格银杏叶药品召回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废旧物资购销凭证加强增值税政策管理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增值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增值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