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玉地税二字[2003]53号)收悉,文中反映企业用历年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在商业保险公司为在职职工和离退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根据《
一、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补充养老保险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补充养老保险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直接作为计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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