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定额计税工资标准问题。在云南省人民政府未批准,未作出具体明确前,仍执行现行统一的定额计税工资标准。
二、关于农村信用社税前列支专项奖金的管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1]740号)精神,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是:盈利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其税前利润(不含专项奖金)的8%;亏损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其减亏额(不含专项奖金)的5%.我省农村信用社发生的专项奖金符合上述规定标准的,由其自主申报税前扣除。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上述规定,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申报税前扣除专项奖金的检查,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应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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