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重申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养费用开支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1982-02-03  关注量:1019  喜欢(609)

  今年以来,有些单位询问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养费用开支掌握的问题。经研究,并商得有关部门同意,重申有关规定如下:

  一、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范围的职工,因手术或疾病住院治疗后恢复期,短期疗养,经原治疗医院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按疗养院收容标准,审查批准,到指定疗养院(所)疗养的,疗养期间的医疗费和住院费在公费医疗经费内报销;凡属于非手术或非疾病恢复期疗养,经所在单位批准,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同意,到指定疗养院(所)疗养的,疗养期间的医疗费在公费医疗经费内报销,床位费回原单位报销。

  疗养人员赴外地疗养的往返车、船费(不包括旅馆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可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在原单位差旅费项下报销。疗养院(所)按规定收取的取暖费或空调费,可凭据回原单位报销,列“公务费”目。

  疗养人员在疗养院(所)期间的伙食费,因公负伤的,回原单位报销三分之二,个人负担三分之一;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全部由个人自理。

  疗养人员住疗养院(所)期间的交通费,文娱书报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职工年休假制度,行政费或事业费不得开支此项费用。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避暑、休假性质的休养,应按照职工疗养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所需费用,除医疗费可按公费医疗规定办理外,其他各项开支,原则上由个人自理。如果全部自理有困时,其往返车、船费和住宿费,可在本单位福利基金中给予补助。

  三、高级干部外出休养,仍按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凡工会、共青团等单位组织的疗(休)养活动所需费用开支,按工会、共青团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费或事业费不得开支。

  五、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疗养费用开支,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行。过去的规定及各单位的自行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2010年记账式附息(二十四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3、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调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分年度上缴额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5、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重申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养费用开支规定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