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及省监察厅《云南省监察厅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云监[2003]14号)的要求,为更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决定精神及省监察厅关于“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检查必须经同级监察机关同意后进行”的规定,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积极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省局近日与云南省监察厅非公有制经济投诉中心就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工作进行了磋商,省监察厅非公有制经济投诉中心原则同意省局提出的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税务稽查的意见。现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遵照试行。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主动与同级监察机关协商解决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税务稽查问题,通过协商,受同级地方监察机关委托审核非公有制经济税务稽查事项的地税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在委托机关指导下,承担具体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地税机关在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税务稽查时,应报派驻地税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后再进行;对于举报、协查、上级批办等特殊案件,查结后报派驻地税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备案。派驻地税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稽查工作的审核,严格把关,履行程序,并将税务稽查的情况按时报送同级地方监察机关备案。各地要每半年向省局纪检组、稽查局报送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税务稽查的详细情况,报送时间为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全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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