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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及后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4-07-30  关注量:980  喜欢(633)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了保证注册税务师的专业素质,提高执业水平,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及《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省定于2004年8月1日至9月30日开展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年检及后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内容与标准执业注册税务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在税务代理活动中发生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违反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行为的。

  (二)在两个以上(含两个)事务所出资或虚假出资的。

  (三)在两个以上(含两个)事务所执业或有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年龄已满70周岁的。

  (五)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培训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自事务所成立超过3个月未办理入会手续或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事务所年检内容与标准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在税务代理活动中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执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二)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自成立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连续12个月以上停业的。

  (三)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更换法人代表或转让股份,无正当理由阻止注册税务师正常流动的。

  (四)财务报表不真实,隐匿、转移收入,或变相高额支付租赁费的。

  (五)没有建立业务档案,或不遵守工作底稿制度的。

  (六)事务所成立超过3个月未办理入会手续,不遵守协会章程,或没有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的。

  三、年检工作要求

  (一)各事务所请于年检期间交清2003年度及2004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及会费(2004年下半年财务报表及相关费用请于2005年3月1日前交清),逾期不交者,不予年检。

  (二)各税务师从执业转为非执业,或从非执业转为执业,在年检期间统一办理,过时未办的,转到2005年年检时办理。

  (三)各事务所请于年检期间将2003年度至2004年上半年开展业务的情况,结合《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报送数据的通知》(云税注字[2004]3号)的有关要求,以书面形式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四)各事务所法人、股东或执业注册税务师等人员发生变动的,必须在年检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并重新填写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登记表;没有变动的,也必须书面告知。

  四、后续教育培训具体安排和要求

  (一)请各税务师事务所负责通知所内各位执业注册税务师(含持RD证书的注册税务师),按时参加后续教育培训和年检。

  (二)由非执业申请转为执业的,必须参加今年举办的后续教育培训。

  (三)今年内暂不统一安排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后续教育培训,非执业注册税务师以自学为主,但必须参加年检。

  (四)2004年度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后续教育培训定于8月2日至8月6日举行。

  (五)授课地点设在昆明理工大学(新迎校区)。地址:昆明市环城东路50号。

  (六)培训期间食宿自理。

  (七)报名、报到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

  报名时间:2004年7月20日至31日报到时间:2004年8月2日地点:省国税局(昆明市白塔路304号)1001室;联系电话:(0871)3129410、312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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