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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