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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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按省政府令第10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规定》的要求,省局对契税减免税审批程序进行了简化,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财税字[2000]26号)转发给你们,请比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契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7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中免征契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5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5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9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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