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云国税发明电[2004]27号)要求一并贯彻落实,现根据我省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补充通知》第八条规定,对于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废止《增值税问题解答(四)》(云国税函[2004]876号)第七条之规定。
二、在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同时,一定要加强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入资格。
三、结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商贸企业增值税专项清理评估和检查的通知》(云国税明电发[2004]50号)要求,认真开展近年来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的检查。
相关阅读: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2、关于厄立特里亚 柬埔寨王国适用97%税目产品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措施的公告
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林)场征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