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云国税发明电[2004]27号)要求一并贯彻落实,现根据我省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补充通知》第八条规定,对于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废止《增值税问题解答(四)》(云国税函[2004]876号)第七条之规定。
二、在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同时,一定要加强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入资格。
三、结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商贸企业增值税专项清理评估和检查的通知》(云国税明电发[2004]50号)要求,认真开展近年来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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