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工作,确保我省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正常启用。
二、我省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实行三级运行模式。州、市局信息中心、流转税科(处)应密切配合搞好本地区防伪税控网络版软件的升级工作,必须保证各项数据传输畅通、采集完整。
三、要及时下载《防伪税控网络版失控发票新增功能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下载路径:省局FTP//流转税处/省局下发/防伪税控专栏/网络版失控发票新增功能说明)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掌握各项操作规程,加强对发票发售岗位、认证岗位的督促管理。发票发售岗位人员、认证岗位人员要认真按照《说明》进行操作,准确采集新增失控发票数据和正确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严禁采集本发票发售系统外发售的发票信息,严格按规定时限将"认证时失控发票"、"认证后失控发票"有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
四、稽查部门对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认证后失控发票"应及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移送"认证时失控发票"、"认证后失控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必要时将情况通报流转税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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