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51号的规定,对辅导期内的新办商贸企业进行培训,辅导企业设置会计科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区县级税务机关的信息中心负责将《稽核结果导出工具》软件下载并安装到流转税管理部门。
区县级流转税管理部门每月应及时从稽核系统中导出专用发票抵扣联比对结果,同时使用《稽核结果导出工具》软件导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发票及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比对结果,在导出的当天交办税服务厅和基层主管税务机关。
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收到比对结果的当天通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比对结果。
四、对辅导期内的新办商贸企业"一窗式"比对工作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51号的规定由征收人员手工比对。
五、辅导期内的新办商贸企业应按规定在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当月到税务机关进行专用发票认证,应按规定在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和货运发票等抵扣凭证的当月将已录成的清单(磁盘)报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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