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青岛市、深圳市、陕西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就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备案,经审核,予以备案。
江苏省、青岛市、深圳市、陕西省和云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按上述公告规定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相关阅读: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
3、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的通知
5、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自2016年4月1日起,江苏省、青岛市、深圳市、陕西省和云南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