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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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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