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地反映饲料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管理难度较大。经研究,现对我省免税饲料销售环节的管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21号)中的“国内环节”是指:符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二、批发、零售免税饲料的企业,必须将免税饲料产品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销售免税饲料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按照《
相关阅读:
1、农业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省直机关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泰国国际航空公司开通曼谷至景洪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免税饲料销售环节管理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