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使用者: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会[2012]7号, 附件),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现提示如下:
一、从 2012 年 3 月 1 日起,云南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来云南省临时执业的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 证业务报告,应当使用电子防伪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出具鉴证业务报告前,按《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使用办法》(云会协[2012]12号)的规定,取得带有防伪码的鉴证业务报告封面,随附在鉴证业务报告首页,提供给鉴证业务报告使用者。
二、鉴证业务报告使用者在查阅、使用鉴证业务报告时,应当关注该报告是否附有电子防伪码,应在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门户网站的“电子防伪码查询”栏目中输入电子防伪码进行查验, 且通过微信扫描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封面上的二维码进行查验。鉴证业务报告使用者应当将未附有电子防伪码的鉴证业务报告视为无效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不按规定使用电子防伪码的,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惩戒。
附件: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管理暂行办法.docx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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