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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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利于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1992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暂行征收筵席税。请遵照执行。
你处云政办接(1989)8号《关于免征部分筵席税的报告》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同志批示精神,经研究,同意对省级六大机关和有关领导因工作需要在震庄、连云、温泉宾馆,以及云南顺店、省政府招待所、办公厅招待所六处举办的内部。
近据各地反映,对自带原材料请饮食单位加工成菜肴而举办的筵席应如何计征筵席税难于掌握。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为便于征管,对自带原材料请饮食单位加工成菜肴的筵席,由代征单位按筵席的质量和桌数估价核定征收。请依照执行。
为了加强筵席税的征收管理。做好筵席税的代征代缴工作,现将省局拟定的《云南省筵席税代征代缴办法》印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外字[1988]278号《检发关于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代征代缴筵席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从4月1日起依照执行。代征手续费在代征税款的5%以内支付。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施行细则。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云南省施行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向省税务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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