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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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转发给你们,希遵。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所述常设机构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9]6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当前在执行增值税政策中反映出的问题,为便于各地国税机关正确理解和执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省局制定了《增值税问题解答(一)》,经全省增值税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1999年12月底以前,将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应用到10万元版纳税企业和销售免税粮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随着条 件成熟,将逐步推广到所有的值税一般纳税人。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普通住宅”的范围问题。
为了支持和鼓励企业采取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经营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减少经营管理环节,同时解决因汇总缴纳增值税带来的地区间利益转移、税收征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省内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的。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中有关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五分”政策试行意见的通知》规定,现就“按股分税”中涉及税收方面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经各级“五分”政策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并要求实行按股分税的跨地区投资企业,按政策规定应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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