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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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检发<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帐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37号《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以第16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之后,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并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局[1988]国税字第014号通知,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与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88)217号《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字第30号《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省财政厅[1988]云财会字第54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规定办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施行细则。
现将财政部(88)财会字第89号文“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工业企业决算报表作如下修改,请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向省税务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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