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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0-03-23  关注量:487  喜欢(210)

《云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这是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重大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在交通运输领域落实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的具体体现,是理顺并规范权责关系,破除制约交通运输行业快速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更好支撑交通强国战略高效推进的坚实制度先行,对打造全省现代化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服务保障全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大局意义重大。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53号)要求,为便于全省各级各部门更好理解《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推进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规范化、法律化。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要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201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3号),从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等六个方面划分中央财政事权、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财政事权,明确相应支出责任,同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省以下改革实施方案。鉴于交通运输行业较为复杂,国办发〔2019〕33号文件呈现“总体维持现状”的特点,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向行业向市场传递出“权责必须一致”的积极信号。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蓬勃发展,路网密度不断加大,路网结构不断完善,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运力保障。总体来看,我省交通运输领域现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支撑了交通运输业持续快速发展,但与构建全省现代化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要求相比,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我省交通运输领域省级与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划分,既落实中央改革要求,又强化权责对等理念。对我省当前交通运输领域存在的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整完善,以更好发挥交通运输业在全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中的先行战略作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改革精神,更好引导和支持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在全面厘清现状、深入开展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印发,对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划分,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权责清晰与高效协同紧密衔接的划分模式,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目标要求、权责划分、保障措施等三个方面,核心是权责划分。“权责划分”部分,在严格落实中央改革方案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分别对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领域的各级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细化分解。“目标要求”“保障措施”两部分,在中央改革方案总体框架下,进一步契合我省实际,突出权责对等,强化改革落实。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践行人民交通为人民、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的基本原则,在国家改革方案框架内,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权责清晰与高效协同紧密衔接的划分模式,为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加快构建安全、便捷、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提供坚实保障。

(二)明确财政事权范围。中央改革方案明确的事权清单中,剔除不涉及我省的京杭运河、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等3项事权,对其他事权进行划分,不新增事权项目。

(三)明确权责划分。根据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准确把握交通运输行业在全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中的先行战略地位,依据事权属性,明确“6+6”划分模式。第一个“6”,即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等6个方面;第二个“6”,即中央财政事权、中央与省级共同财政事权、中央与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省级与省以下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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