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局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云财资〔2020〕127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10月12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
通知》(云政办规〔2020〕3号,以下简称《
通知》),对执行了12年的原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通知》相关规定,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局共同制定了《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规定、明确审批流程及权限。 二、主要内容 《使用管理办法》共九章五十五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及适用范围,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使用行为进行定义,明确资产使用原则,要求单位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单位资产管理。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管理提出具体的要求,要求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基础管理、做到家底清晰、盘活闲置资产、加强信息化建设等。 第三章,出租出借。对出租、出借行为进行定义,明确相关要求以及申报所需材料。 第四章,对外投资。明确对外投资的定义以及不可对外投资的情形,分别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行为进行规范,明确申报所需材料。 第五章,审批权限。分别对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主管部门、单位在资产使用过程中的审批权限进行明确,明确科技成果转化事项审批权限。 第六章,使用收益。分别明确省级行政单位、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财政非全额供给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规定,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规定等。 第七章,资产清查、产权登记及纠纷调处。对资产清查进行定义,明确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以及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需要审批的资产清查情形;明确产权登记事项及产权纠纷处理。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明确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主管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责任,明确违规行为。 第九章,附则。明确涉密资产使用按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做好保密工作;明确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范围;明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云财资〔2010〕110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
通知》(云财资〔2014〕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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