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解读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政策解读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更新时间:2025-05-27  关注量:1020  喜欢(168)

  一、公告背景

  2018年8月31日,习近平主席签署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实现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转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将由过去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为主转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自然人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适应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

  二、开具范围

  纳税人可就其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缴(退)税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个人所得税税缴(退)税情况,税务机关继续开具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三、开具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开具。由于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涉及纳税人敏感信息,为更好地保护纳税人隐私,代为开具将实行更为严格的管理:一是受托人必须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其他渠道不提供代为开具服务;二是受托人须提供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委托人签发的书面授权,确保授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零纳税”情形下《纳税记录》的开具

  “零纳税”是指纳税人取得了应税收入但未达到起征点而没有实际缴纳税款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仍然可以开具《纳税记录》。不会因税法修订或起征点提高而中断纳税人的纳税记录。

  五、信息验证

  为防止篡改、伪造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税务机关提供两种验证服务。一是纳税人、政府部门和其他第三方可以通过扫描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二维码对相关信息进行验证;二是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还设有验证码,也可以通过登陆电子税务局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进行验证。

  六、异议处理

  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渠道申请核实。纳税人也可到异议信息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七、式样说明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因不同打印设备造成的色差,不影响使用效力。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上半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的通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文化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5、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个人所得税 零纳税 税收完税证明 纳税记录

搜索栏目: 个人所得税 零纳税 税收完税证明 纳税记录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