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印花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1988-12-23  关注量:996  喜欢(490)

  1.企业原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其贷款应否按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贴花。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银行贷款不属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因此,拨改贷款不算自有流动资金,不贴花。

  2.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乡镇信用社的自有流动资金包括“股金”和“公益金”。因此,凡在乡镇信用社的“股金”和“公益金”会计科目中所反映的金额,应按自有流动资金贴花。

  3.企业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产品,取得财政拨给的差价补贴,是否属自有流动资金。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财政拨给企业的差价补贴属于冲抵企业亏损,不属自有流动资金。

  4.对各银行之间的拆借款,是否属于银行自有流动资金。经我厅向省行了解,所属拆借款是同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借款,拆借时间较多,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不能视为自有流动资金。同时,按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的贴花范围,不包括银行同行业之间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都不贴花。

  5.你市财政拨款给新办公司的开办费是否算为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按《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九条 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故对财政拨给公司的开办费应照贴花。

  6.各纳税单位缴纳印花税后,其税金在纳税单位和财务上如何处理。财政部最近已有明文规定,按财政部[1988]财会字第89号的文件规定办理。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办法

2、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的通知

3、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宝鸡市优质专用小麦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

5、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以上就是关于【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印花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印花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印花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