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各省、自治区交通局(厅), 北京市交通运输局,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城市建设局,各省、市、自治区计委、财政局(厅)、人民银行分行:
一九七九年九月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执行以来,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有一些部门和单位要求修改规定和扩大减免范围;农、林、卫生等部门为此专门向国务院写了报告。
经过多次研究和与部分省、市、自治区讨论商定,并报经国务院同意,对在执行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七九年颁发的<<关于公路养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请各省、市、自治区计委会同财政局(厅)、交通局(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酌情处理。为了照顾农业,医疗卫生和社会救济等部门,解决一些养路费征收中突出的问题,对下列车辆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参照执行。
1.对矿山、油田、林场、农(牧)场不行驶公路的内部生产车辆,请各省、市、自治区考虑暂免征收养路费,行驶公路时征全费;国营农(牧)场、农村人民公社不参加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可考虑暂免征收养路费,参加营业性运输时收全费,难以区分使用性质时,可适当减征;医院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环境污染监测车和救济院、 敬老院的生活用车,可考虑暂免征收养路费,但改变用途时,应照规定征费。
2.城市道路修建工程用车、 养护车、环境卫生车,请各省、市、自治区考虑适当减征。
各省、市、自治区对公路养路费的使用,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控制使用范围,防止挪用和浪费,以保证公路养路护需要。
一九八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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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征收公路养路费中发生的问题,请各省、市、自治区酌情处理的联合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