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司法局,洋浦税务征管局:
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税收管理,促进海南律师事业的发展,根据《
一、律师事务所(含外省律师事务所海南分所)自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2.有关合同、章 程、协议书;3.银行账号证明;4.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5.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已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而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但尚未更换税务登记的律师事务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更换登记手续。
律师事务所办理税务登记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律师行业服务收费专用发票。
二、律师事务所应依法缴纳各项税收,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按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三、律师事务所每年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年度检验、律师申请年度注册时,必须提交当地县以上(含县)税务局(分局)出具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不提交完税证明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通过年检注册。
四、律师接受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在委托合同书中注明律师费金额,律师事务所依据委托合同向委托人收取律师费后,必须出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律师行业服务收费专用发票。
律师行业服务收费专用发票自1997年1月1日起启用,原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同时停止使用,封存备查。
相关阅读:
3、陕西省气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防雷减灾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5、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以上就是关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律师纳税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