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同国外广播电视台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1-02-26  关注量:1078  喜欢(186)

  近年来,许多省(区)、市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友好省(区、市)等不同的渠道,同国外广播电台、电视台建立了节目交换、人员交流等业务合作关系,有的还签订了意向书、合作协议等,扩大了我对外宣传和影响,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也出现了我地方电台、电视台同国外国家电台、电视台建立业务合作、我多台对国外同一台的多头业务合作等问题。为了使此类活动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原则性规定。

  1.同国外广播电视台建立业务合作关系要对口、相应。即同国外国家广播电视台,一般由中央广播电台、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地方广播电视台一般只同国外地方广播电视台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2.已建立友好关系的省(区)、市广播电视台可以与其相应电台、电视台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并纳入友好省(区)、市的活动计划中。

  3.如同国外广播电视台签订合作意向书、合作协议等,仍按广发外字(1988)905号通知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陕西省关于印发《秦岭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3、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兽药的海关监管验放的有关问题的公告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同国外广播电视台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广播影视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广播影视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