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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78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由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乡村卫生室(站),出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乡村卫生室(站)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四、上述所指的个人从事的医疗服务活动,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的,其财务制度帐册健全并能正确反映其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实行查帐征收的方法;对帐册不健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我厅琼财税[1994]所字第145号文规定的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取得许可证(执照)的个人,应当在领取执照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自行开业的个人,应当自开始医疗服务活动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以前的规定或答复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所得税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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