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删除《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非法刻制的社会团体印章,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收缴。非法刻制印章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其后条文顺序依次顺延。
1997年12月31日
相关阅读:
1、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2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2、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2005年"十一"旅游黄金周期间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3、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4、2007年度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矾土、碳化硅、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第一次招标投标企业资格标准及初审程序
5、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上就是关于【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