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根据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现将国营企业土地复垦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营企业土地复垦费用的列支问题。企业在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其土地复垦费用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其土地复垦费用在更新改造资金或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破坏的土地经复垦后直接用于企业基本建设的,土地复垦费用从该项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企业按照《土地复垦规定》用银行贷款或集资对国家征用土地进行土地复垦,复垦后能够带来收益的,企业可用土地复垦后形成的收益还款。
国营企业支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关于国营企业土地损失补偿费的列支问题。企业在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可以列入或分期列入生产成本。
三、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的罚款,应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
相关阅读:
1、农业保险条例
5、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土地复垦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