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因工负伤致残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后可否享受因工负伤待遇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1993-03-05  关注量:582  喜欢(302)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

  你厅《关于因工负伤致残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后可否享受因工负伤待遇问题的请示》(宁劳人裁字[1993]02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因工负伤合同制工人被判刑的,也适用这一规定。但考虑到因工负伤的工人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所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按照其伤残程度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具体标准暂由你自治区做出决定。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3、关于印发《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5、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昆明TCL电器销售公司曲靖经营部所属昭通工作站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因工负伤致残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后可否享受因工负伤待遇问题的复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