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4-06-16  关注量:315  喜欢(27)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对现行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时间、提供凭证、审核时限等进行了调整,是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向“简化凭证、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加强控管、严防骗税”方面改革的重要措施,各市县国税局要认真组织学习并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各出口企业。

  二、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仍继续实行按月进行,且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收齐有关单证并在申报期内(每月10-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对纸质单证齐全但没有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不予申报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申报期(90天)结束前2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书面报经省局审批(生产企业报所在地市县局,由市县局签署意见后报省局审批;外贸企业由企业直接报省局审批)。否则,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同时,要求生产企业按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四、关于《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执行,鉴于我省国税系统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正在开展中,因此,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仍按原来有关规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待我省国税系统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完成后,按评定等级管理实施。

  五、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报告。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第203研究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3、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强药品批发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5、陕西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推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