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对二氧化碳气勘查、开发管辖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1994-03-02  关注量:1098  喜欢(734)

吉林省地质矿产局:

    你局吉地矿管字(1993)第34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二氧化碳属非烃类气体,是一种气态的非能源矿产,属水气矿产类。

    二、二氧化碳气勘查、开发的行政管理,视其成因和赋存情况而定。

    1.独立的二氧化碳气田和以二氧化碳气为主的气田,应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管理,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对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等。

    2.与石油、天然气(烃类气体)共生或伴生的二氧化碳气,按《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请你局按照上述原则处理有关问题。如万金塔二氧化碳气田属独立的或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气田,你局应对其依法管理。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2、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安蓝溪科技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的通知

4、财政部公告2001年第7号

5、商务部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对二氧化碳气勘查、开发管辖问题的复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国土资源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国土资源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