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1994-01-25  关注量:1082  喜欢(833)

广东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香港注册公司与其雇用的派往我省“三来一补”企业任职的国内公民之间劳动争议管辖权归属问题的请示》(粤劳电[1994]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企业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在我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精神,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昆明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月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2、国务院关于印发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4、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修正)

5、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333号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