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在满洲里、绥芬河、二连三个边境口岸试行收取口岸管理费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1-10-24  关注量:899  喜欢(318)

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了加快口岸建设和改造的步伐,扩大口岸综合通过能力,有利于促进外贸和国际交往的发展并有利于口岸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共同研究并请示国务院同意,在满洲里、绥芬河、二连三个边境口岸试行收取口岸管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口岸管理费的范围仅限进出一类口岸的国贸货物,由口岸管理部门向货主(或其代理)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吨六角。

  二、口岸管理费收入的使用方向。口岸管理费收入主要用于:1.解决口岸检查检验场所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维护以及那些与口岸直接有关的基础设施的建设,以扩大口岸综合通过能力,确保口岸畅通;2.口岸城市的市政设施维护建设。城市建设与口岸建设资金按“四六”比例划分。即40%用于城市建设,60%用于口岸建设。

  三、口岸管理费的管理。口岸管理费收入暂作为预算外资金,必须严格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每年由当地口岸委(办)商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每年的口岸管理费收入的收支情况应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四、收费年限。口岸管理费的收费期限暂定两年。即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开始,至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2、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3、关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的说明

4、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试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5、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出口免税卷烟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在满洲里、绥芬河、二连三个边境口岸试行收取口岸管理费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