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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各市县财政局:
关于对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水面而生产农业特产品减免特产税问题,《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琼府[1994]85号)规定: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3年内准予免税;在新开发水面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免税1年。
由于农业特产品种类多,不同的产品生产期、收获期和繁荣期都不相同,有些产品如香蕉其收获期、繁荣期就在开始收获的前几年,三年免税期一过,就无税可征。
现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三届67次[2000]7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开发荒山、荒地等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有关农业特产税减免政策问题调整如下:
一、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减半征税,第三年需要减免税的,由市、县财政和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省财政和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
二、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的认定工作由市、县国土部门负责,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三、此文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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