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万宁市人民政府:
贵单位《关于请求保留钛矿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函》(万府函〔2003〕4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关于保留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国家税收政策的一致性是税法刚性的具体体现,任何非国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都无权自定或修改税收政策。我局作为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机关,无权决定税收优惠政策的保留与否。
二、关于补贴政策问题。建议向省政府和财政部门反映,从中央返还给省财政的返还收入中给予适当补贴和扶持。
三、关于企业税负问题。我局认为,国家对矿产品采掘业增值税采用13%的低税率已经考虑到该行业进项抵扣少的特点。我省钛矿企业税负高与长期以来企业不重视取得进项发票抵扣等因素有关,不单纯是受取消优惠政策的影响。企业经营不应过分依赖于税收优惠政策,更应当从加强成本核算、规范经营等方面充分挖掘自身潜力,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不断提高经营效益,为地方经济做出更大贡献。
此复
二○○三年四月三日
相关阅读:
2、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卫生部复地方产业工会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问题
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4、关于《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5、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50号关于将氧化铝(含铝矿砂)、铁合金矿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以上就是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钛矿产品税收政策的复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