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南琼池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活性炭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的请示》(市国税发〔2003〕3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以外购椰壳粗炭为原料生产的活性炭不属财税〔2001〕72号文“以三剩物和次小薪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范围,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企业既有以椰壳为原料生产的活性炭,也有以椰壳粗炭为原料生产的活性炭的,应按原料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以椰壳为原料生产的活性炭也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此复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1、关于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进口壬基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4、审计署、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新开工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审计的通知
5、关于配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活性炭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