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1997-04-29  关注量:914  喜欢(8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承包经济实体因经济问题被错判平反后其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新劳字〔1997〕1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问题。我们认为,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

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4、关于选拔第九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的通告

5、财政部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298号提案的答复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