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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市、县(区)以外地区施工,凡已由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并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的(含补办报验登记),其经营所得,一律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计征企业所得税。凡未开具外出经营证办理报验登记的,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应按《外出经营税务报验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经营(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原因,由经营(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核限定办理报验登记时间。未按规定办理报验登记的,依照省局琼地税发 [2003]471号文印发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税务报验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省局琼地税发[2003]303号和琼地税发[2003]478号文有关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此前发生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也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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