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直机关通讯费补贴标准调整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4-09-21  关注量:793  喜欢(5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省直机关通讯费补贴标准调整后,有关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省直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按照《海南省省机关通讯费补贴管理办法》(琼财预[2004]547号)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含特殊岗位工作人员每月增加的100元至250元通讯费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市县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对不高于省直机关标准的通讯费补贴也予以全额扣除。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水利部关于水利行业职工教育条例

2、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开展1995年税收大检查的通知

3、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5、关于推动地方财政部门履职尽责 奋力发展全面完成各项财税改革管理任务的意见

以上就是关于【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直机关通讯费补贴标准调整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个人所得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个人所得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