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复函

更新时间:2001-07-30  关注量:318  喜欢(16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你局《关于重新确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性质的函》(环函〔2001〕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鉴于目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主要由科研院所、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等单位承担,这些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收取有关费用,体现了“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不再体现政府行为。同时,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逐步放开环境咨询服务市场的要求,同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而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实行政府指导价,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分档计费方式制定收费标准。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有关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变更手续,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四、本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环保局、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的通知》〔(89)环监字第141号〕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35号)同时废止。

  此复。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重点企业实行所得税监控管理的通知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3、海关总署关于对挖泥船实行暂定进口关税税率的通知

4、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

5、海口市照顾用侨汇购房者亲属入户的暂行办法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复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