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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地税发[2005]156号)下发后,各直属局对减免税的审批和上报工作大都能按照文件要求的进行,但还是存在上报、审批超出时限和后续管理不严等问题。现将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减免税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局琼地税发[2005]156号通知中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执行。
二、切实加强减免税的监督管理,每年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定期对纳税人的减免税事项进行检查、清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从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三、告知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对应给予减免税的要及时办理;对每月减免税金额要规范核算统计,报送应及时、准确、完整,杜绝漏报和人为虚假报告;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况要建立档案,并纳入纳税人“一户式”管理。
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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