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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6-09-29  关注量:832  喜欢(197)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稽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4 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各市县征稽局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清理工作,每年要制定落实清理欠费计划的措施,按季度实施,健全欠费管理制度和办法,由一名分管局长具体负责。

  二、建立清理欠费责任制。各市县征稽局要加强内部考核,将清欠任务具体落实到人、责任到人,按季度通报清欠情况。利用社保费计算机征收系统,按季对社保费的清欠、入库率进行统计、分析。

  三、加强对重点欠费人的管理。各市县征稽局要按省局确定的标准加强对重点欠费人进行日常监管,实行跟踪管理,定期追欠,实现对重点欠费人的动态监控。根据总局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确定省级、地(市)级、县(市)级的重点欠费人标准如下:

  (一)按年累计欠费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缴费单位为省级、地(市)级监控单位;

  (二)按年累计欠费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缴费单位为县(市)级监控单位。

  四、各市县征稽局在确定用人单位确无缴费能力时涉及到有关社会保障待遇的问题,仍按《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用人单位确无缴费能力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4]38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报送要求。各市县征稽局每半年要向省地税局社保费征稽局报送欠费管理和清缴欠费工作的情况,对欠费管理和清缴欠费的做法、经验以及存在的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清缴欠费的计划和措施,同时填报《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以及《海南省各市县重点欠费人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从2007年起,上半年的情况于7月15日前报送;下半年及全年的情况于次年2月15日前报送。

  各市县征稽局要认真抓好此项工作的贯彻落实,省局将对各地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情况实施考核。

  附件:海南省各市县重点欠费人基本情况统计表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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