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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列9项行政管理事项:
| 序号 | 原实施机关 | 项 目 名 称 |
| 1 |
省建设厅 |
外来施工企业登记 |
| 2 |
省建设厅 |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等的资质年检 |
| 3 |
省工商局 |
市场开办登记注册 |
| 4 |
省商务厅 |
地方旧货市场设立审批 |
| 5 |
省商务厅 |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审批 |
| 6 |
省公安厅 |
投资、购房入户审批 |
| 7 |
省公安厅 |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许可 |
| 8 |
省公安厅 |
保安机构许可证、保安员资格证的核发 |
| 9 |
省文体厅 |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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