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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更新时间:2008-07-16  关注量:1078  喜欢(741)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列9项行政管理事项:

序号  原实施机关  项 目 名 称 

1 

省建设厅 

外来施工企业登记 

2 

省建设厅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等的资质年检 

3 

省工商局 

市场开办登记注册 

4 

省商务厅 

地方旧货市场设立审批 

5 

省商务厅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审批 

6 

省公安厅 

投资、购房入户审批 

7 

省公安厅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许可 

8 

省公安厅 

保安机构许可证、保安员资格证的核发 

9 

省文体厅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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