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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于2001年6月19日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本反倾销调查涉及的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224110、29224190”中的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从即日起会同海关总署对从原产于以上国家的进口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进口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对我国相关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即日起2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参加应诉,申请同时应向外经贸部提供2000年1——12月对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向国家经贸委提供有关生产能力以及生产商续建和扩建的计划。
外经贸部联系电话:86-10-65198763 65198741,传真:86-10-65198905;国家经贸委联系电话:86-10-63192433 63193927,传真:86-10-63192422.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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