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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1-11-03  关注量:613  喜欢(2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省长负责制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附件: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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