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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音像市场限期禁入制度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2-07-25  关注量:860  喜欢(527)

日前,文化部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发布了《关于实施音像市场限期禁入制度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为了进一步打击走私、盗版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严惩经营走私、盗版等违法音像制品的不法经营者,规范音像市场秩序,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四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或者放映业务的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或者放映业务”的规定,文化部决定实施音像市场限期禁入制度。

  一、音像市场限期禁入,是指在音像制品经营中因严重违法违规而受到取缔、吊销许可证处罚的单位、个人,自被处罚之日起,10年内禁止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二、文化部在中国音像电影网()中建立“全国音像市场禁入单位和个人数据库”,实行二级管理,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将有关资料按照文化部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上网提交到后台数据库,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审查后提交上网。

  三、下列单位或个人应当纳入“全国音像市场禁入单位和个人数据库”:因从事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单位、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连锁、电子商务经营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个人;被吊销许可证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被吊销许可证的个人;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四、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审批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申请时,应当首先核查该数据库。凡被数据库锁定并在禁入期限内的单位或个人,文化行政部门不得批准其成立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或在音像制品经营单位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要负责人的申请;不得批准被禁入人员个人从事各类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申请。

  该数据库同时向社会公众开放。

  五、建立“全国音像市场禁入单位和个人数据库”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规范音像市场经营秩序,推进音像市场诚信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把2002年2月1日《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施行以来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提交,并把报送和核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附件:

  1.音像市场禁入单位提交样式

  2.音像市场禁入个人提交样式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音像市场禁入单位提交样式

  类 别 单 位

  所属区域

  名 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 姓名(非必填)

  许可证号(非必填)

  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

  被处罚日期

  备注(非必填)

  注:除“非必填”项目外,其余为必填项目。对于必填项目,不提供有关材料,则无法提交。

  附件2:

  音像市场禁入个人提交样式

  类 别 个 人

  所属区域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名称(非必填)

  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 (非必填)

  被处罚日期

  备注(非必填)

  注:除“非必填”项目外,其余为必填项目。对于必填项目,不提供有关材料,则无法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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