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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保证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银行账户年检制度,是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对单位银行账户实现长效管理的一项必要措施。各中央预算单位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理解建立银行账户年检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把2004年中央预算单位账户年检工作认真抓紧并落实到位。
二、各中央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补充通知》规定,于2005年1月31日前将截止2004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填制经我部重新设计的《xx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见附件),并附电子文档报相关中央财政部门。其中,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应将账户年检材料报财政部;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将账户年检材料报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三、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要在做好本级银行账户年检上报工作的同时,抓紧指导、督促并落实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年检上报工作,确保系统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顺利进行。
四、为配合做好账户年检工作,加强账户日常监管,我部对中央预算单位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设计并增加了一套管理报表。各中央预算单位可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参考使用。
五、升级后的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报表及编报说明已在财政部网址www.mof.gov.cn上发布,请各中央预算单位及时登陆并下载,以便做好账户年检工作。
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咨询事项可与黑龙江省大正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联系,联系电话:010-81910451或0451-82300685(技术支持)。
六、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应抓紧布置相关工作;同时将《通知》及时转发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并督促其执行。
财政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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