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九期)公示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1  关注量:509  喜欢(277)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拟公布的“节能清单”(第十九期,下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进行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月11日。

二、“节能清单”中的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

三、请“节能清单”涉及制造商在公示期间自行登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完成如下工作:

(一)按《承诺书》(第十九期,下同)内容要求认真核对“节能清单”中的产品信息,删除名下所有不能满足《承诺书》内容要求的产品规格型号。

(二)签署《承诺书》。

(三)填报该制造商销售联络信息并指定本期清单执行期间的政府采购固定联络人。

(四)核对并确认“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中的本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包含产品所属品目)。

(五)请台式计算机产品制造商,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核对填写本企业产品对应的产品性能参数,并确保信息真实有效。该参数将作为本期清单附件予以强制执行,即凡与性能参数附件不一致的产品,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逾期未按上述要求签署《承诺书》、填报销售联络信息并指定政府采购固定联络人、性能参数填报不全或填报错误的,视为不接受《承诺书》内容和拒绝提供销售联络信息、产品信息,自动放弃其产品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权利。

四、“节能清单”涉及制造商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对“节能清单”内容有异议的,请在2016年1月11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将异议反馈至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并请同时通过电子邮件与财政部国库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联系。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进行反映。财政部经核实后,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做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纪录、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

六、有关具体要求详见“注意事项”(附件3)。

联系方式:

财政部国库司

何荆燕 010-68552173 hejingyan@mof.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王 庚 010-68505842 jnchu@ndrc.gov.cn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9区4号楼三层,100070)

李思彤 010-83886194 jnqd@cqc.com.cn

010-83886379/6939

附件: 1.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九期公示稿) 
          2. 《承诺书》(第十九期) 
          3. 注意事项

财政部
2015年12月21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高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3、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4、两部门关于开展志愿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以上就是关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九期)公示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